认真贯彻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商标注册信息查询

问:“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其中“相应的商品条码”指的是?答:“相应的商品条码”指的是EAN/UPC、ITF-14及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认真贯彻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本报讯 (记者 王兆盟) 1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印发通知,就做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处罚办法》条文及相关报道详见4版)

  据了解,《处罚办法》已于2015年1月5日正式公布,将于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处罚办法》在总结工商部门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义务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并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通知强调,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处罚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广大工商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履职意识,将监管执法和查办案件贯穿于消费维权工作始终,切实保护消费者选择公检法调档查询,提交单位介绍信、办事人员的工作证及单位公函原件;选择司法机关查封登记的,提交单位介绍信、办事人员的工作证及单位公函原件;选择司法机关解封登记的,提交单位介绍信、办事人员的工作证及单位公函原件;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要围绕贯彻实施《处罚办法》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认真贯彻实施,扎实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切实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

  通知指出,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把保障人民群众根本权益作为消费维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创新消费维权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服务领域消费维权,督促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严格依法查办消费侵权案件,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及时处理消费者诉求;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一项技术能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吗?有什么好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常常没有严格的界限,除无固定形态的产品(如药物配方)、方法、技术只能申请发明专利外,大部分产品可以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好处是:(1)授权较快。因为实用新型在一年左右就能授权,该技术授权后就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可以快速转化。(2)保护时间长。发明专利授权后就放弃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保留发明专利,这样保护的时间就从10年变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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